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涉粮问题整改落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促进粮食产业发展,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全县粮食安全,根据省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20〕8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灌政办发〔2021〕110号)文件精神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镇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县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灌南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国资办、县科技局、县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实情况;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支持国有粮企转型升级;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单位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护目标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新一轮划定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未完成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二)粮食和水稻种植面积低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三)地方储备粮油未落实到位的。
(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 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结合省市考核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4月15日前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分值,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及时印发。
第十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对照考核表相关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县政府审定。
(五)审定反馈。考核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通报各镇、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约谈有关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有关镇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粮储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